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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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管理办法

淮南联合大学

2022年6月2日

附件:

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20〕42号)以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调动各学院参与社会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学校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单独或联合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根据合同约定向接受培训的学员或者单位收取培训费(公益类培训项目除外)的培训项目。培训项目是指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及无形资产,开展的不颁发我校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及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的对外培训、考试考证及联合办学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大力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支持有利于体现我校专业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社会培训活动。学校对社会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培训工作管理职能,为准备开展培训的单位提供培训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向社会公布已审定的培训项目,组织协调培训项目的开展;也作为教学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开办培训班。各学院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社会培训工作,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社会培训具体工作业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提供相应业务支持。

第四条 培训应遵循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各部门在开展各类社会培训项目工作中,要坚持“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原则;教学内容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使之成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点,提高学校事业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社会培训业务的开展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原则下进行,按程序及标准规范运作,按本规定的分配原则审核盈亏状况及可行性,按本规定的激励原则奖励先进,处罚违规行为。

第二章 社会培训项目分类

第六条 为便于各学院进行项目开发和管理,对社会培训项目作以下分类:

(一)技术技能与管理能力素质提升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社会并按市场化运作,为各级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员工及社会人员的技术技能、管理能力或综合素质等的提升而开展的培训项目,如政府机关、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培训、社会人员培训、校企(校)联合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社区培训、高素质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项目。

(二)师资培训项目。是指经国家或安徽省相关部门批准办班的师资培训项目或其他学校委托的师资培训项目,如中职骨干教师师资培训、高职骨干教师师资培训、中高衔接教师师资培训等。师资培训项目的管理需遵循上级和学校的规定。

(三)国际化教育与培训项目。是指服务于学校国际化教育发展的、不颁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历证书的相关培训项目。

(四)考证与技能鉴定项目。是指各种职业资格证书、“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行业证书的培训项目,如车工、铣工、建筑信息模型(BIM)、砌筑工、物流管理考证等。

(五)考试培训项目。是指各级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招聘考试等培训项目。

(六)公益性培训项目。是指面对杜会、企业、社区的不收取培训费用的各类培训项目。

(七)其它培训项目。上述项目未含的相关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授权的社会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协调校内各部门为培训项目提供相关支持,指导、监督培训项目从审核备案到实施的全过程,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督导检查和验收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提供奖惩依据;考核学院培训等继续教育业务的年度工作。

第八条 承办部门是指社会培训项目实际运作的学院。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部门负责社会培训项目的具体管理实施。承办部门依据学校规定具体管理项目培训资金,对培训过程、结果和盈亏负责。

第九条 保障部门是指为社会培训项目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的财务、审计、教务、实训、后勤、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保障部门应按职能和管理权责为培训工作和项目运行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财资处是学校社会培训收入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单独设置学校和学院的培训收入资金管理专门项目,按项目管理的原则管理社会培训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审核报备。承办部门填写《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附项目说明、合作单位介绍、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由学院独立举办的非合作培训项目或非委托培训项目,经审核报备后即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协议审核与签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社会培训项目,经审核报备后,承办部门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合同审批单》(附合同/协议),按学校合同审核流程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培训协议签订后,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与校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承办单位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了解合作方的详细情况,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承诺合作方。凡在合作中与我校发生过纠纷的或者在合作过程中有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的校外单位,不得再与之合作。

第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社会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学员管理和安全事故责任等问题。

第十三条 国际化教育与培训项目应同时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协议签订后,承办部门按如下流程实施项目:

(一)制订《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由承办学院制订,方案一般应包括教学计划、培训日程安排、师资、教学及住宿场地安排、学员管理办法等,还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收费标准(与外单位合作项目,须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收费)、测算分析成本与效益。学校各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方案、招生广告、经费预算等均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场地安排。与培训场地管理部门联系落实培训场地。

(三)项目实施。由承办学院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继续教育学院对实施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管。

(四)费用结算。项目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承办学院填写《培训项目结算表》、《酬金发放表》、《费用报销单》,并附《社会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培训合作协议》(合作项目适用)及其它成本开支费用单据,到财资处办理项目结算及结余资金划拨手续。持续开展的项目,可每年办理一次项目费用复核结算及结余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原则上不能组织与本部门专业或业务无关的社会培训项目,涉及跨专业和跨部门职能的社会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每个培训班必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教学组织和生活管理,培训班人数多于50人的,可以配备2个班主任。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专家库,负责培训方案的校内审核与培训质量督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须经培训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应真实,体现我校培训项目的标志明显。

第五章 培训经费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培训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按照《淮南联合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2017)执行,与该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项目如果由合作方负责收费,承办学院应督促合作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学校应分成部分及时汇至学校财资处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管理

(一)学校收入部分

用于提升学校社会培训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开支,发放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金,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质量督导检查和验收评估的项目的专家费用开支,以及补偿因学校发展需要而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等培训项目的亏损部分。

(二)学院收入部分

承办学院收入结余部分纳入学院发展资金,由财资处在承办学院名下设立,由学院自主支配。

第六章 酬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培训。课时标准及发放形式培训双方可以一事一议,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按协议执行。未明确的执行如下标准: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3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1500元,合班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二十三条 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按以下课酬标准:大型企业负责人参照教授级,部门负责人参照副教授级;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参照副教授级。其他聘请的授课人员参照中级职称。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参照教授级、副处级参照副教授级、科级及科级以下参照中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经继续教育学院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以下两种情况,可按不超过50%的标准提高授课教师的课酬:

1、因课程专业性强、较难聘请到培训专家的项目。

2、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

第二十五条 校内行政及教辅人员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非常规工作时间参与社会培训工作的,学校专任教师参与非授课培训工作以及聘请的校外人员参与社会培训工作的,每天按4课时计酬。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社会培训项目产生的讲课费及工作人员费用,在学校社会培训收入部分支出,发放标准应控制在上述相关酬金标准的 50%内。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促进学校社会培训业务的发展,学校实行多重激励,鼓励二级部门和教职工积极拓展社会培训业务。

(一)项目团队奖励。

给予项目参与人员(含项目引进人员)的奖励。从该项目的部门收入中支出。在每期培训项目结算时,由承办学院讨论确定奖励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程序发放。

(二)学院年终奖励

承办学院对年度社会培训工作有贡献人员的奖励。从学院社会培训发展资金中支出。每年年终,由学院讨论确定奖励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程序发放。

(三)社会培训收入不足以支付直接成本的,超支部分经校长办公会会议批准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学院通报批评、暂停社会培训项目的办班、收回部门或个人部分或全部收入的处罚:

(一)未经审核备案开展培训项目的;

(二)个人承包或转包的;

(三)因招生宣传不实事求是、乱承诺等遭到投诉的;

(四)使用非法收据收费的;

(五)因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差等因素损害学校声誉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或学校相关制度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质量管理与验收评估及结业

第三十条 对于上级有质量管理和验收评估要求的培训项目,或学校重点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培训质量督导检查和验收评估。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关标准给予专家工作酬金。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建学校精品社会培训项目库、社会培训课程库及社会培训师资库,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专业和社会培训需求情况建立本学院社会培训课程库及师资库,培育精品社会培训项目。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有义务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向省教育厅上报本学院培训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承办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淮南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结业名册》,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承办学院按规定发放证书,给有需要的学员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淮南联合大学社会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

学院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社会培训项目名称:

培训形式 (脱产/业余)


起止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培训地点


是否安排食宿


收费标准


成本预算


分管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