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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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淮南联合大学

2022526

附件:

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我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我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将职业精神与职业技能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专业知识与职业实践能力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组成部门为: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工作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校各学院的实习管理工作,检查各学院实习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全面监控全校各学院的实习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监督管理,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学院负责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加强学生实习的过程管理,负责将学生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八条 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九条 认识实习由各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实行由学院安排实习单位和由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相结合方式进行。

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实习单位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实习开始前,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或实习标准),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明确学习目标、实习内容和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四条 各学院汇总实习安排情况,在认识实习开始前一周内将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在岗位实习开始一周内将《岗位实习安排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学生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教务处为责任部门,根据学校情况在教务处设立专门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补充协议文本需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同意,学校指定各学院领导为校方代表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岗位实习须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和实习单位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全程跟踪学生实习,定期到实习点巡视工作,向学院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教务处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实习省份之间应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实习派出地要将相关信息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由实习单位所在地一并纳入本地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及时通告监管发现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跨省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教务处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体系,学生岗位实习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组织实习交流,并进行总结,撰写实习总结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其中实习方案、实习总结材料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报告学校,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除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应购买之外)可按照规定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实际依据本规定制订学生实习具体管理制度(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学院,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淮联校〔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