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联校通?z2021﹞29号
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校园电动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 各学院(中专部):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消除电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和《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在全校范围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校园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防范电动车火灾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附件:1.淮南联合大学校园电动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淮南联合大学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淮南联合大学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淮南联合大学校园电动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校园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防范电动车火灾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和《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校园电动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在校园骑行、停放和充电的管理,落实电动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与火灾防范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在校园内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发生;广泛普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建章立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组 长:李辉
副组长:白存良 邓琪 史学丽
成 员:武装保卫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各学院(中专部)等部门负责人。
三、工作内容与任务分工
1、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车安全问题,消除隐患保障安全(10月18日前完成)。
责任部门:武装保卫处(牵头)、后勤保障处
2、建章立制,对电动车在校园里的骑行、停放及充电等行为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10月18日前完成)。
责任部门:武装保卫处
3、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督促电动车使用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驾驶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车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且办理“上牌”。
责任部门:武装保卫处(10月24日前完成)。
4、开展宣传教育,通过黑板报、电子屏、宣传展牌展板、主题班会、线上宣传等多种形式、渠道,学习《淮南联合大学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主动参与意识。
责任部门:学生处(牵头)、各学院(中专部)、后勤保障处(东华物业公司)(10月24日前完成)
四、实施时间
集中整治时间: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召开部门工作会、辅导员(班主任)会等,让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充分认识到开展校园电动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学生开展教育,让交通、消防安全意识渗透到每名师生心中,主动参与配合。
(2)明确职责,夯实措施。有关部门、各学院(中专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职责任务,积极落实措施,协调工作推进实施。
附件2:
淮南联合大学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校园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电动车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上牌”,无“上牌”的电动车禁止入校,禁止在校园里骑行。
2、准许入校的电动车仅限于本校师生员工骑行的,校外人员骑行的电动车禁止入校 ,货运电动车除外。
3、电动车必须停放在学校修建的车棚内或指定的存放点(东西教学楼北侧车棚、食堂电动车停放点),按要求整齐摆放,禁止电动车驶入楼宇内。不按要求停放的车辆,由学校(武装保卫处)对车辆进行处置。
4、电动车停放点安装电动车充电设备提供充电服务,电动车使用人应保证电动车安全使用,禁止使用“三无”、“假冒”劣质充电器及私接电源给电动车充电。
5、骑行电动车通过门岗时必须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入校后在指定地点停放。学生集中上、下课时段:7:30-8:00、9:40-10:00、11:30-12:00、14:00-14:30、16:10-16:40、18:30-19:00、20:10-20:40,电动车禁止在博学路骑行。
6、校园里骑行电动车必须佩戴头盔,时速控制在15公里/小时之内。禁止酒后、带人骑行电动车,禁止携带超长、超宽物品及其他危险方式骑行电动车。
7、处罚:违反上述规定者,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履行校园交通管理义务等处罚。
本办法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