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联校?z2021﹞40号
淮南联合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工作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以及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等。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
2.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人员。
3.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没有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程序:
1.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从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优秀造价咨询企业中选择确定,学校将根据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优秀造价咨询企业评选结果及时进行更新。
3.单个建设工程审计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从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优秀造价咨询企业中采取随机抽选方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项目申报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共同参与抽选过程。
4.单个建设工程审计费用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且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从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优秀造价咨询企业(有意愿参与且不少于三家造价咨询企业)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项目申报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共同参与询价采购过程。
5.单个建设工程审计费用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淮南市公管局规定的采购方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
6.学校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五、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保密原则,遵守审计工作规范和要求,依法审计、廉洁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六、同一个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与结算审计,应当分别委托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七、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退还学校提供的送审材料,并出具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
八、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审计处负责解释。
淮南联合大学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