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淮南联合大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3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淮南联合大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975作者:学生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淮南联合大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淮南联合大学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淮南联合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五年一贯制专业高职阶段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 学生应当秉承“正德至善,笃学行知”的校训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形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淮南联合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淮南联合大学章程》及其他校纪校规;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淮南联合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应说明事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假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报到期限10天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附证明材料交至校招生办公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需提供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的批准入伍手续;创业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相应证明,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校生待遇。

第十二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应征入伍学生,需提供退伍证;创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需提供作为法人代表或创业合伙人所持有的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及时为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若因病或身体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学生申请、校医院核实、基础部和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选修某些适合的体育锻炼项目,申请以一学年为限。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予考试,直接录入75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考核具体要求,由各教学单位研究确定。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撰写论文、上机考试、口试、实际操作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复学的学生,若原专业停招,可以调到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只允许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主动转专业次数仅限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对录取专业不满意,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可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拟转入专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不影响分班教学;

(二)学生入学后被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的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报学校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专业;

(四)不同录取批次之间不得相互转专业;

(五)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应作为退学处理的;

(七)修读课程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提交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指定检查医院医疗诊断的原始病历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学生所在学院派专人到学生家庭所在地(具体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向相关人员(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街坊邻居等)详细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

(二)学生的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学校的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学生所在院系核实转学材料,院系会议研究;对拟转学学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证明材料;报学校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备案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患传染疾病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时间一般为1-3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延长。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准,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领取休学证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因病应当休学者,本人虽未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可以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书面通知学校并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的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除本人申请退学外,达到上述其它退学标准者,由院(系)填写《退学审批表》,经院系核实,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

(二)本人申请退学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经院(系)、学生处、教务处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退学学生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四)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校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经多方努力仍无法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在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

(二)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的85%以上,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者,可予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本人在第四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已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由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学校对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对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期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在毕业前须进行毕业证书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所采集图像用于证书电子注册和证书粘贴等。学生在进行毕业证书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时需核实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故未参加电子图像采集的须补采集图像,当年度学历注册截止日期前仍未采集电子图像的取消当年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在补采集图像后于下年度进行证书补注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学生在发证日期当天,即可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由教务处专人负责保管,在证书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作废证书须进行作废处理并登记,空白和作废学历证书一律不得遗失。毕业证书制作完毕后由教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发放。未发放的毕业证书,在毕业生集中发放证书结束后须及时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推行校务公开,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多渠道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建议。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会、伙食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民主形式,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由校学生会组织实施。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教、助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公寓及物品管理规定》及其他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组织和参与宿舍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根据“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科学评价,评价结果存入学生档案,并对综合或单项表现突出者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学生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助和校内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经济帮扶,通过不断完善“奖、助、贷、勤、补、免”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当树立诚信、感恩意识,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以及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人选、确定校内资助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除被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根据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被处分学生所在专业班级的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作出处理或者处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关于学生公寓、学生社团、学生晨跑、图书借阅、创新创业、违纪处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