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发挥资助资金“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和五年一贯制在校学生,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参与贫困生认定。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精准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和平均分配。

第二章 认定资助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行政负责人、党务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师代表。具体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基本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以财资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书本费为实际发生的教材书费和学习资料费;基本生活费以淮南市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明确重点受助学生,精准分配资助名额。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二)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淮南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者学生在校生活消费低于600元每月的标准。

(三)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满足第九条所列条件外,参考下列条件。

(一)偏远山区或农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

(三)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失业,且无固定收入。

(五)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六)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除满足第九条所列条件外,参考下列条件。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致使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认定。已认定者,取消受助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五)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平时伙食费达到学校学生食堂平均消费额者。

(八)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每年六月份向在校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向9月份入学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学生根据自身家庭情况自愿申报,并于9月份向所在班级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程序及方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和步骤开展工作: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拟定并发布工作方案。

(二)审核各院系认定组人员名单及工作方案。

(三)提供业务指导,并对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取分析在校生校园消费数据,供各系认定参考。

(五)审核各院系评议认定结果,报学校认定小组审批。

(六)全校认定情况公示,公示期7天。

(七)数据录入及报送。

(八)过程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院系认定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院系总支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责任人,牵头成立院系认定工作组,并根据学校工作方案拟定本院系工作实施细则。

(二)认定工作组人员名单和实施细则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召开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会议,安排布置认定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

(四)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名单。

(五)对各班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核各班级认定结果,并公示3个工作日。

(七)汇总班级认定结果,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八)过程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工作程序和方法,辅导员(班主任)是班级认定工作责任人,负责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议认定工作。

(一)根据院系工作安排和要求,召开主题班会,宣传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以及贫困生认定条件和要求,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认定和资助工作。

(二)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并在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3天。

(三)班级评议小组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评议组审核。

(四)接受学生的申报材料,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开展评议,填写评议意见。

(六)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期3天。

(七)评议结果及过程材料报院系工作组审核、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全校上下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得加入其它非经济性因素。

第十八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可能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即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二条 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认定工作的“条件关”、“程序关”、“审核关”和“资料归档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精神、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精神、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