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建设良好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淮南联合大学章程》、《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不包含五年一贯制专业中职阶段学生。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款规定的学生在校园内以及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发生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学生在校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根据有关机关处罚结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违规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规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或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共同违纪人员中的组织、策划的。

(八)其他情节、后果影响恶劣的应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自己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经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有反对宪法的行为者;组织、策划、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者;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责令归还非法所得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100元(含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作案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多次作案(因作案已被学校处分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窝藏赃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持械抢夺的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受伤人员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外,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结伙打架策划者、组织者,打架未造成至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致人轻伤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致人重伤、残疾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打架者,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致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带头打架斗殴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对打架斗殴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 对明知用于打架,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对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威胁、辱骂教职员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用、冒用他人证件,造成实际损失的,视损失金额大小按第十条进行处分。

(二) 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伪造、变造或买卖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侵占或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应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在校内公共场合、公寓娱乐活动中以赌钱(赌资超过50元)助兴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参与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 经公安部门或校保卫部门查证属赌博或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意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碍校风校纪,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者:

(一)观看、传阅、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恐吓、侮辱、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教室等校内公共场所男女同居、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从事卖淫、嫖娼或其他色情交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者:

(一)破坏绿化、随意践踏草坪、破坏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室内或集体活动时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吸烟引起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上课时间违反课堂纪律使用手机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秩序,如:集体活动中不听从统一安排等行为;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的,如带头起哄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并与他人发生冲突者,不论何种理由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阻挠学校领导、老师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据校规校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它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教室、办公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纪律者:

(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制造噪音,在上述场所进行体育运动,如踢球、音响设备音量开大等行为,违反作息制度干扰或影响他人的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制止仍不收敛者,加重处分。

(二)进行有污损学生公寓环境的行为,如乱泼污水、乱扔垃圾等, 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犯者,加重处分。

(三)在校内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电热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不遵守作息制度,未经请假,外宿或夜不归宿,不管是在校内、校外,造成不良后果一律自负,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偷窃、撕毁图书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实验、实训、实习、见习、军训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在指导老师告知注意事项后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毁事故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任何时间内打麻将者,给予参加者严重警告处分,赌博者参照第十三条给予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穿背心或拖鞋等衣冠不整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教学楼、实验室内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公共场所内乱贴乱画者,如使用浆糊、双面胶、透明胶带等张贴各类悬挂物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它违反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物,污损教室、宿舍墙壁、台面,影响校园卫生环境,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乱扔杂物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坏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公物(含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 损坏公物(含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等教学及院系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进行批评教育,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班级周平均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两倍班级周平均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三倍班级周平均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处分开除学籍。

(四)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记为旷课1学时。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实际旷课学时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等学校安排的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进行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者:

(一)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三)传播淫秽、黄色、暴恐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视频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非法入侵、篡改合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六)对公共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技术对他人进行监听监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发信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未达到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未到五百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考核,应当遵守《淮南联合大学考场规则》,如有考试违纪、作弊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淮南联合大学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断行为,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或组织、参与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等违反《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重干扰评优评奖、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校内资助评选等评选推荐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重干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评奖、评优、评先。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发现学生违纪事实,有责任、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树立良好校风、学风。

第二十九条 根据纪律处分的种类,处分的职责权限划分如下:

(一)通报批评、责令赔偿等处理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院(系)作出。

(二)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复核并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复核并制作处分决定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处分的职责权限划分如下:

(一) 学生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如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赌博、打架斗殴、偷窃、诈骗,破坏消防设施等安全保卫规定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考试违纪行为,由考试的组织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处理。

(三) 对学生旷课处分应当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递进性原则,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报所在院系调查处理。

(四)违反学校教室和住宿管理规定、公物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就餐规定等后勤保障方面制度的,由后勤保障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处理。

(五) 凡违反有关学生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各类学生“评优评奖”、奖助学金评审推荐等规定的,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处理

(六)凡遇到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复杂的重大事件,由校长指定成立联合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违纪事实的调查。由违纪处分的责任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第三十二条 告知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理部门将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学生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处分建议一并提交复核(审批)部门,复核(审批)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第三十四条 制作处分决定书。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以“淮联学字”编号发文、存档。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处分责任部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按规定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擅自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