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检审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武装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各院(系)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申诉人所在专业班级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利益相关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审计处。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下同),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诉并说明理由,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应登记造册,载明接收时间,作为计算复查期限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
(二)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多次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
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作出处理或者处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和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公布范围。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超过半数即为通过。
投票选项为赞成和反对,不设弃权票。申诉委员会主任不参与投票,在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由主任委员决策。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由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纪检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