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财资处

中共淮南联合大学委员会文件

淮联党〔2020〕65号

淮南联合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淮财购[2017]42号、《淮南联合大学项目采购操作规程(试行)》淮联校[2017]87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预算申报阶段

(一)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每年的10月30日至12月30日为集中申报期。各学院、部门可根据学校发展以及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求制定下年度办公、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室建设、网络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建设、耗材等方面的采购计划,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需求及预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集中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确需实施的采购项目,提交学校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中。

(三)学校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资金。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预算项目的申报实施。

二、项目招标采购执行阶段

(四)严格按照淮南市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和“淮采商城”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执行年度)的要求,执行货物、服务、工程采购。

1.校内采购能在“淮采商城”采购的在“淮采商城”采购。其他采购3000元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在学校内按相关规定招标。3000元以下的各学院、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

2.科研项目里的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指定品牌型号的,经相关专业的专家论证后直接购买。

3.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所必须的设备、软件或服务,有竞赛官网公示价格的按照公示价格直接从大赛指定供应商处购买,没有公示价格的需大赛指定供应商提交其他成交合同,经比对价格后不高于最低价格购买。

(五)本着“谁使用、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采购需求及招投标的文件应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编写,不能编写的可以聘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助编写。项目申报部门应与聘请的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协议签署人应为项目申报部门负责人。

(六)项目申报部门应将编写完成的招标文件初稿提交财资处、纪检审计处初审。招标文件应对标的物、采购金额、履约时间及履约金的缴纳退还、售后服务期限及质保金的缴纳退还,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表述。此外,初审还应对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负面清单》所列条款,对有明显倾向性的或者针对特定供应商的不合理参数、条款必须退回申报部门修改或者删除。

(七)经初审合格的招标文件,应由申报部门(或与招标代理企业协商)拟定公告及开标日期,经项目负责人、部门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大平台)申报,经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示招标。工程类招标的项目,需按市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立项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方可提交市交易中心公示招标。

(九)招标结束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及时向财资处、纪检审计处反馈招标结果。

(十)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联系办理签署合同事宜。合同的签订有学校或者学校委托相关人员签订,重大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签订,并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内容督促供货、施工。

合同的审核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合同标的物(包括服务、施工)应明确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表述,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不予签署。

2.合同对履约时间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进行表述,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不予签署。

3.合同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缴纳、退还的条件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进行表述,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不予签署。

4.合同对标的物(包括服务、施工)的售后服务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进行表述,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不予签署。

5.遇到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主要条款不能按招投标文件执行的,部门应当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变更。变更主要标的物的或者变更价值超过合同总价10%的,还需要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6.合同签署完毕后,必须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盖备案章后方为有效合同。

三、项目验收阶段

(十一)项目申报部门应积极主动联系中标供应商,督促其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施工、提供验收,对项目负责到底。

(十二)项目供货、施工、服务完毕后,项目申报部门可以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部门邀请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正式验收。

(十三)验收小组应按照招投标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十四)技术较为复杂的重点、重大项目,校内无法组织有效验收,或者经初步验收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

(十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条款与上级政策不符,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十七)本细则由财资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