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部门:

为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校内资助资金按年度足额提取和足额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淮南联合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七年五月三十一

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困难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条 校内资助工作在学校贫困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各院系成立贫困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每年分别按高职事业收入(含学费和住宿费)的4%和中职事业收入(同上)的5%计提校内资助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分账核算。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校内助学金。

(二)校内奖学金。

(三)学生勤工俭学补助。

(四)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

(五)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六)校长关爱资金。

第六条 严格限定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受助对象的确认必须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处资助中心核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内公示等程序操作。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等直接发放到接受奖、助的对象。

第三章 校内助学金与奖学金

第九条 校内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资助没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 校内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与国家助学金同步发放。

第十一条 校内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单项积极份子,具体奖励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章 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因经济条件有限,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减免,应当符合下列(一)款条件之一,且满足(二)、(三)、(四)、(五)款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

2.优抚家庭子女和特困家庭子女;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遇到意外事故家庭的子女;

4.父母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5.少数民族地区特困家庭的子女及其他家庭无经济来源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子女。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

(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良好。

(五)诚信,无不良信用表现。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每年申请一次,申请额度不超过当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学费。

(一)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已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第十六条 申请流程

(一)每年9月开学时受理学生减免学费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可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报到后提出申请。

(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后,报所在院系认定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每年10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审核学生减免学费申请,报学校认定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勤工俭学

第十七条 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固定岗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6-7小时,每月不超过25小时。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俭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也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临时岗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内容核定。

第二十条 勤工俭学岗位劳动报酬。勤工俭学岗位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固定岗位按月发放,临时岗位按次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俭学工作程序和职责划分。固定岗位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需求单位提出,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勤工俭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临时用工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按固定岗位相同程序办理。用工部门负责劳动组织、工作考核、薪酬核算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岗位审核、报酬审核与发放等。

第六章 校长关爱资金

第二十二条 校长关爱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或个人突发意外困难,造成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难以保障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关爱资金资助标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无力负担的,补助1000-2000元。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突发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得不到保证的,补助2000-3000元。

(三)患特殊疾病的学生,补助5000元。

(四)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但确需获得校长关爱资金资助的由学校资助领导小组予以认定并确定相应资助金额。

第二十四条 校长关爱资助金的发放工作由学校统筹,按照学生临时申请、院系审核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