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10-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党政办






淮 南 联 合 大 学 章 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 学生、学员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淮南联合大学组织

第二节 校长

第三节 内部机构

第四节 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八节 院系管理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节 校企合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淮南联合大学(以下简称淮南联大)始建于1984年8月,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1997年和2004年,淮南联大先后整合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淮南分校和淮南职工大学两校教育资源,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的办学体制。

学校坚持“培养具有科学人文素养和专业技术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办学定位,立足淮南、面向安徽、辐射长三角地区,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校秉承“正德、至善、笃学、行知”的校训,弘扬“文明、和谐、爱教、好学”的校风,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淮南联合大学(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淮南分校、淮南职工大学),简称:淮南联大。

英文译名:Huainan Union University,英文缩写:HNUU

学校域名:www.hnuu.edu.cn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法定住所地地址:淮南市洞山西路。

第四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高职)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淮南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学校招生、教育教学等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办学,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职业素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社会培训双轨并行、全日制教育与成人教育相互结合、规模效益和内涵提升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搭建畅通的职业教育“立交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淮南,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融通途径,培养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本章程对高等职业院校的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举办者为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权限,按组织程序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淮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学生、学员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相关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淮南联合大学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淮南联合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抓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审议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决策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

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校党委、行政、群众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主持召集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九)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淮南联合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负责人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三)拟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加强师德建设;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主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内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校党委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院系、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两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两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权益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两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职权。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节 院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系)(含中心,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部门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条 各院(系)党总支是本部门的领导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院(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院(系)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院(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院(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院(系)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院(系)书记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三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十四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托“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的办学体制,发挥我校“一主两翼”资源优势,坚定高等职业教育主体地位,通过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多种类型的教育教学形式,构建非全日制职业教育的多维培养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校、系两级统筹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绩效考评制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鼓励各系与企业共建“学习工作站”,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强化质量意识,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构建新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智慧校园”,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分层次、分类型开展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新能源、装备制造、电气电子、汽车、建筑类专业为重点,化工、管理、信息、卫生、现代服务等类专业协调发展,省级品牌特色专业、校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强化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深化校企合作,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重点,搭建多方参与的科技合作平台。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立足淮南、面向安徽、辐射长三角”的服务面向,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师生立足当代,加强文化研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企业文化密切融合,实现校园自然环境与人文景观相得益彰,打造“淮南联大”校园文化特色品牌。

第六节 校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工程”,依托“淮南职业教育集团”,完善“淮南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理事会”和“专业理事会”三层架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风险防范。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管理。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以圆形为基础,主图由“联大”两字的声母L、D变形而成。校徽外形为圆形,取自《淮南子•;主术训》“智圆行方”之意。主图“L”代表书籍,“D”形月亮字母符号可理解为知识的风帆或时代的号角。L、D两个字母变形为两个相扣的半圆环与圆形图案外形相呼应,象征联合办学。图案形长有力,象征奋发、创业、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八十四条 校旗

(一)图案

(二)释义

校旗左上方为校徽,中间为中英文校名,整体采用红黄色调,色彩热烈、大方,并给人以蒸蒸日上的朝气,蓬勃发展的动力,拼搏进取的精神。

第八十五条 校歌为赵耀军作词、李月海作曲《淮南联合大学之歌》。

第八十六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2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两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淮南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