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党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信访举报工作,保证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登记制度

1、当日拆封登记。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并在首页信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或注明收信日期;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2、准确登记。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或水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等在信访材料标签有关栏内登记。

3、重复信访保存时限。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二、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1、接信接访范围。凡属我校党员、干部的信访件及反映我校党员干部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信访材料标签,呈送主要领导阅批。

2、领导接访。校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批阅信访举报;对重要集体信访,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负责或参与信访谈话,负责或指导对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3、信访件办理。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三、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1、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有关结案材料需经主要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2、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3、办结上报。

(1)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三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四是越级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

(2)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

A、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B、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3)严格报结质量: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应以纪委文件形式上报。

四、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1、信访解答。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2、信访回复。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3、信访回访。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五、信息收集、筛选、反馈制度

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认真筛选。一是从中发现查案线索;二是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从中发现与中心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对筛选的上述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和领导反馈。

六、立卷归档制度

1、立卷归档。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2、案卷装订。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3、案卷保管。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中共淮南联合大学委员会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