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 ||||||||||||
为了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院系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规范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社会服务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经学校委托与合作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第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按部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社会服务项目: (一)社会化考试。 (二)社会化培训。 (三)社会咨询服务。 (四)其他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 社会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社会服务活动直接业务成本,结余部分由承接服务项目的部门按以下比例自主分配。 社会服务收入结余资金分配比例
第五条 承接社会服务部门自主分配的资金,可以累积使用,原则上人员费用不超过70%,部门事业发展费用不低于30%。 第六条 直接业务成本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考试费、计算费、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宣传资料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四)协作单位的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五) 参与人员的劳务酬金。 (六)与社会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业务接待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为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收入不足以支付直接成本的,超支部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0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