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bgs

淮南联合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院系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规范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社会服务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经学校委托与合作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第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按部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社会服务项目:

(一)社会化考试。

(二)社会化培训。

(三)社会咨询服务。

(四)其他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  社会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社会服务活动直接业务成本,结余部分由承接服务项目的部门按以下比例自主分配。

社会服务收入结余资金分配比例

结余金额

承接部门

学校调节

10000元以下

90%

10%

10000元-100000元

80%

20%

100000元以上

70%

30%

第五条  承接社会服务部门自主分配的资金,可以累积使用,原则上人员费用不超过70%,部门事业发展费用不低于30%。

第六条  直接业务成本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考试费、计算费、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宣传资料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四)协作单位的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五) 参与人员的劳务酬金。

(六)与社会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业务接待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为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收入不足以支付直接成本的,超支部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