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财务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bgs

淮南联合大学财务审批暂行办法

为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逐级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院、系、部门、处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财务工作,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积极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规安排支出,负责预算经费的使用;对在财务管理中违规违法行为(设置“小金库”,违规收取学生费用,损害学生利益,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负责。

第三条 各院、系、部门、处室经办人填制淮南联合大学报销凭证封面,系、院的经费支出由党政负责人(主任、书记)同时签字认可、行政管理部门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条 各院、系、部门、处室经办人应将报销凭证、原始单据等完整交给财资处的审核人员。财资处应当对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完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经费计划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内容进行认真核查。

第五条 各院、系、部门、处室应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追加预算的,由经费使用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0.3万元以下,财资处审核,学校委托财资处处长审批。

2、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0.3万元(含)—1万元(不含),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3、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1万元(含)—5万元(不含),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分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

4、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字。

5、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由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字。

6、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批的在职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离退休经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教务处负责核批的教师酬金;工会负责核批的职工伙食补助;学生处负责核批的班主任辅导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等;审计处负责核批的交通补助;财资处负责核批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后勤保障处负责核批的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保卫处负责核批的保安服务费以及各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护保养运行费、出国经费)支出,政府采购经费支出,由相关部门经办人报财资处审核后,报分管财资处校长审批。工会负责工会经费的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在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经费,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经费超过3000元(含3000元)及院系部预算经费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要事先填写用款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时此表附报销凭证后。

第八条 学校各项加班费、评审费、监考费、不进学校教学系统的教师酬金根据淮联校[2016]74号文执行。

第九条 学校各类公务接待根据淮联党[2017]12号文执行。

第十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报冒领、冒签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资处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