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bgs

淮南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南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市财政局《淮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市内包括潘集、毛集、凤台、寿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探亲、看病、挂职锻炼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会议、培训通知等,工作人员需出差的,要先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出差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差。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不超过5天的,按正常出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超过 5天以后的按会议、培训人员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正校级、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校级、副教授及以下职务职称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超过5天以后的会议、培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 35 元标准补助;对于未享受驻厂企业伙食补助的人员,按每天  70  标准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能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异地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异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异地参加会议、培训、驻厂管理学生实习人员,按到达目的地当天和离开目的地当天各80元的标准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能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相关费用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由出差人写情况说明,部门领导核实签字方可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部门、处室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资金。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淮南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学校工作人员寒暑假外出培训,原则上暑假培训不超过20(20),寒假培训不超过10(10),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超过的,需经主要领导签批。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潘集、毛集、凤台、寿县的伙食及交通补助按市外出差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淮南联合大学在校学生到淮南市以外的地方参加技能大赛、演讲比赛等竞赛类活动,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按一般工作人员执行,伙食补助按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