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机制,防范采购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淮南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行政事业费、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公有资金进行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采购项目分类 第四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一)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满足教学、实训、办公需要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物资材料、家具等。 (二)工程类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安装装修、拆除、修缮、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服务类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物业管理、租赁服务、审计服务等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等。 以上采购具体项目以淮南市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三章 采购工作组织领导 第五条 采购工作在学校基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根据《淮南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和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年度申报、学期补充申报,集中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纪检审计处参与监督的模式。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费落实情况、项目具体规划和技术方案、项目实施途径、项目验收方式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核意见。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目前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如遇机构变更或部门职责调整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核、申报和采购行为的管理,负责学校安排的临时采购任务的实施;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与耗材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 (三)保卫处负责消防设备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教材、教学仪器设备与耗材、信息化设备与耗材等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负责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物业服务、公寓用品、园林绿化、资产租赁、其他生活服务类等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 (七)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及耗材、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职业技能鉴定等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 (八)采购项目申请单位负责制定审核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 (九)纪检审计处负责参与全部采购项目过程中的询价、竞价、招标工作及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教代会代表全程参与民主监督各类采购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由牵头部门汇总,项目预审组审查,报学校基本建设和采购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拟定年度或学期采购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年度或学期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形式、采购程序,由学校采购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参与采购工作会议人员包括:校领导、纪检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 列入《淮南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 2、 列入《淮南市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一般适用指定品牌的商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流标后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能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置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使用部门同供应商合作开发且本校有实际经济收益的产品; 5、 特殊专业的国外产品。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1、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的; 2、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金额较小的。(低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1、 单件、金额较小的; 2、 在大众平台上有价可查的; 3、 《淮采商城》能够采购的; 4、 用于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必需急需”的原则,分类填报“淮南联合大学物资采购申请单”,报物资采购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根据学校财务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提交预审、论证和研究。特殊情况需按紧急情况办理时,可在“申请单”备注栏注明原因,以急件递送。 第十七条 采购部门根据“申请单”向申购部门详细落实对需购物资的品质、品牌、规格型号、时间、包装、售后服务、运输及检验方式等要求,以便货源选择、招标及价格谈判等作业能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从供应商中,选择实绩良好的厂商、代理商等,通知其报价,再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采购预算及采购底价。 1、多渠道询价:多方面打探市场行情,包括市场最高价、最低价、一般价格等。 2、比价:分析各供应商提供的性能、品质、服务等数据,找出比价标准。 3、估价:由采购、专业人员、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合作,估算出符合要求,较为准确的底价,并据此做好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根据采购金额做好经费的落实,保证采购过程中的付款、入库及冲账等程序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根据采购金额、采购预算及底价和其它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物资、工程或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物资、工程或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所有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由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公开招标后对其进行评审。在招标前如有必要,评审组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学校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 2、制定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谈判文书; 3、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书;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6、谈判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采购人员和专业人员共同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根据采购需要成立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把成交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1、 由学校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 2、 由使用部门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唯一性)采购审定表”; 3、 由供应商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唯一性)采购供方理由陈述表”; 4、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5、 谈判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 采购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报销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报销”的原则,报销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 1、“采购申请表”; 2、“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若委托市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需提供);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采购合同原件(若委托市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封章)、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5、提供“淮南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交付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或本办法规定不够明确的事项,由校基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6年0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