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着“精简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制定本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根据市财政支付要求,公务卡报销时限为消费日后两个月,逾期不予报销),不能以任何理由使用现金报销。 第二条 各部门在使用经费(主要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时,要事先填写用款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填),此用款申请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内容要与用款事项的内容相符、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申请用款额度,报销时此表必须附在《淮南联合大学报销凭证》后。 第三条 食品发票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如看望病人必须注明病人姓名、时间、地点。水果、花卉等发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招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五条 会务费、技能大赛、体育比赛、学习培训等须附相关的通知。 第六条 职工出差要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按审批单要求填写),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按实际来回路程票价报销,途中因私事绕道的车船费,比照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火车按快车票价或特快标价计算)报销。住宿费发票不得虚开金额,要注明每晚房间的住宿标准,两位同性职工出差同一地点应住同一标间,出差人员实际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相关补助,如果住在自己家里的,或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条 按规定不予借款,如遇特殊情况借款的,应及时归还,超过2个月的个人借款,经财资处催还,仍继续拖欠的,自第3个月起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 第八条 各种没有发票的预付帐款转帐,由经办人负责催要发票及时冲账,期限不能跨年,如不及时办理,财资处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 第九条 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公示审批完毕的各类酬金发放表报送至财资处,15日打卡发放。外聘人员工资每月10日前将审批完毕的发放表报送财资处打卡发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及个人所得税扣缴项目,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