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3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bgs

淮联校﹝201479

 

                                                                                                                              201410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更加有效的学术成果奖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技术开发与应用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教育和服务社会等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专利、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技术开发和应用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奖励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校生(含申报奖励的成果为在校期间取得的毕业生)以及为学校教科研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我校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成果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由校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论文奖励

第六条 论文的界定

本办法界定的论文,指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关科技创新、技术应用、学术研究、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学术性和实用性的文章,不包括文学艺术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奖励的除外)。

第七条 论文的奖励标准

我校教职工和在校生为第一作者,且淮南联合大学(含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按该期刊的最新SCI影响因子乘以5000/篇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的正刊(印刷版或等同于印刷版的光盘版、网络版,非扩展版)收录及被《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的正刊[DocumenttypeJournal artical (JA)]收录,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

(三)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收录期刊上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没有被上述数据库或索引收录的其他国家正式期刊和(EI)国际会议论文,均视为一般期刊,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四)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1500元;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转载字数不足三分之二、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一以下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学术类专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按中文核心期刊级别给予奖励,字数不足2000字的按二分之一奖励,在其它非学术版面或其他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不予奖励。

(六)公开发表的各级各类学术论文的译文,按同级期刊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七)同一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译文在两个以上期刊或报纸上发表或被两个以上期刊转载、两个以上数据库或索引收录的,只按其中较高级别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连载论文(指同一题目的论文连载数期),首期按1篇论文给予奖励,其余各期按同级期刊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八)国内期刊对论文的收录情况,以期刊原件为准;在国际三大索引、《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学校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图书馆或安徽省科学技术研究所科技信息情报中心的检索报告为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教务处当年在网站公布的版本为准。文献检索报告应准确、规范,检索内容包括:论文题目和出处、论文通讯作者、被检索人中文姓名及工作单位的中英文名称、论文的复印件以及论文来源期刊的最新SCI影响因子等详细信息。被三大索引的非正刊或网络扩展版收录的论文不予奖励。

(九)在没有国内统一刊号(CN)、邮发代号,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邮发代号但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除EI国际会议论文外);在各类期刊的增刊、专刊、论文集或在期刊正刊的增刊、会议论文等特定专栏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在非印刷文字信息载体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三章  著作奖励

第八条  著作的界定

本奖励办法界定的著作系指以印刷文字为信息载体,以淮南联合大学(或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为作者单位,由国家批准的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新书登记号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第九条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中,独自承担撰稿任务在15万字以上者,每万字奖励500元;承担撰稿任务在15万字以下者,每万字奖励300元。

第十条  译著、编著奖励标准

学术类译著、编著按学术专著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教材奖励标准

(一)字数奖:受国家教育部委托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每万字奖励300元;受安徽省教育厅委托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每万字奖励200元;公开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每万字奖励 100元。

(二)主编、副主编奖:受国家教育部委托,担任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6000元,担任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奖励3000元;受安徽省教育厅委托,担任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3000元,担任第一副主编,奖励1000元;担任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第一主编,奖励2000元,担任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奖励500元。担任上述各类教材主编或副主编,独自完成的撰稿任务应在2万字以上,否则不予主编或副主编奖励。第一、第二主编、副主编的确认,以教材版权页排序为准。

第十二条  各类教材申报奖项时,须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材编写委托书、相关部门的教材使用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材编写委托书的正规出版教材,视为正规出版的自编教材。

第十三条  公开正式出版的古籍整理、工具书以及学术性丛书等,个人撰写部分按每万字200元奖励;第一主编另行奖励2000元,其下序列的主编或副主编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重印、再版和修订后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以及工具书等不予重复奖励。以各种形式出版的习题集、实验报告,以论文集形式出版的著作,选编他人的著作,中国大陆境外出版的著作,著作权有争议的著作以及非印刷文字信息载体的著作等均不予著作类奖励。

第十五条  著作字数计算方法

(一)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计算公式为: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著作总字数÷著作总页数×著作者个人撰稿文字所占页数。著作总字数标注有明显误差者,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按行字数乘以行数计算。

(二)著作中没有标明各章节权属的,个人撰稿字数按全部参编人数平均值计算。

(三)著作中的附录不计字数。

(四)字数所占页面超过半页不足一页,按一页计算;字数所占页面不足半页,不计算页面。

(五)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计算有争议时,以教务处审核字数为准。

第四章  获奖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不再实行其他配套奖励。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每项获奖给予不低于6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届时由学校研究确定。

(二)获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以及中央、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6万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3万元。

(三)获安徽省科技成果奖、安徽省科技进步奖、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4万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万元。

(四)获安徽省教育厅以及其他各主管厅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及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5万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3000元。

(五)获淮南市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及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5万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上述各类获奖成果颁发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且须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含与校企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的。注:校企合作单位指已与我校签订过正式合作协议的单位,下同。),否则不予奖励;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联合评奖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新闻媒体、企业参与评奖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获奖成果奖励时,须出具相应的证书或批文。

第十九条  以上获奖成果奖励标准,仅限于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获奖人,我校为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二获奖人,我校为获奖成果的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相关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三获奖人,我校为获奖成果的第三完成单位,按上述相关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对未将我校列入获奖单位,或获奖单位排序在第三完成单位之后的获奖,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的时间认定,以获奖证书和授奖单位的批文为准。

第五章  教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奖励分为项目申报奖励、项目按时结项奖励两种,仅限于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和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获准申报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科规划办正式报出为准),每项给予申报奖励600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时结项奖励标准为:

(一)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国家级教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二)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省部级教科研项目,重点项目(含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教学团队、省级精品课程质量工程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一般教科研项目(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中一般教学研究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三)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四)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的市厅级教科研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五)项目按时结项,结项评审时被评为一等奖的校级教科研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被评为二等奖的校级教科研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被评为三等奖的校级教科研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第二十四条  被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采纳或签阅并转发的科学研究报告,每篇奖励5000元;被省部级领导采纳或签阅并转发的科学研究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  下列教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项不予奖励:

各类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校级教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群众团体等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教科研项目;在外省、外校申报的教科研项目以及以外单位名义申报的教科研项目;无特殊原由,未能按期结项的项目。

第六章  发明创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且淮南联合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含与校企合作单位共同取得的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教师每项奖励1500元(与校企合作单位共同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教师每项奖励3000元),学生每项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教师每项奖励500元,学生每项奖励1000元。专利转让后,按向学校缴纳专利转让费的20%追加奖励。

注:与校企合作获得的专利必须是淮南联合大学作为专利权人或我校教师作为第一发明人的给予上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由学校申报,国家级认定的高新科学技术成果,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5000元;省级认定的高新科学技术成果,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2000元;已办理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3000元;已办理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1000元;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项奖励800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群众团体及新闻媒体等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发明创新成果;境外非权威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认定的发明创新成果以及个人在企业兼职获得的上述成果,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章  其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我校教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工作业绩不在本奖励办法所列奖励范围内者,学校视贡献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为我校引进教科研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到校教科研经费(不含应上缴或返还的费用)的5%给予奖励。教科研项目经费不予奖励,但可从引进的教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项目论证费,具体标准参照《淮南联合大学教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宣传我校教科研或其他工作成果的文章,学校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国家级报刊奖励1000元,省级报刊奖励500元,市级报刊奖励100元;文章字数若在500字以下(含图片,每幅图片按200字计算),按同级报刊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奖励。

 第八章  成果的申报、认定、审批、公示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科研成果奖励一次,教务处适时在科研网站上发布通告,届时由成果持有者填写《淮南联合大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教科研成果及其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教务处教科研科,逾期视为自行放弃申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教科研成果原件及其佐证材料者,成果持有者须在申报期内填写《淮南联合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延期申报备案表》到教科研科备案,并在第二年成果申报期内持《淮南联合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延期申报备案表》及成果材料到教科研科补报上年度教科研成果。补办时奖励标准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及科研成果权属的歧义、异议或争议,一般由教务处负责审定;教务处无法审定的,由分管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由申报人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一个奖项的成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奖励对象视为一个整体,其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领取,其分配比例按贡献大小自行议定;以集体冠名的教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为该集体,奖金由该集体的第一负责人领取,获奖集体自行分配。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教科研成果,在其产权未明晰之前,不予登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成果的申报、审核、评议和审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及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申报成果如存在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文件要求、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则取消当事人的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教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多个不同奖项类别(如:论文奖励、获奖奖励及教科研项目奖励等)的奖励标准的,按其符合本办法的各个奖励类别的奖励标准分别进行奖励;同一成果分别获同一类奖项的不同级别奖励时(如:先获得市级特等奖,后又获得省级同类一等奖),按最高级别金额标准补齐奖励额。

第三十七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教科研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教科研科档案室。未经确认和登记的教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教科研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的工作单位、作者的工作单位没有署名淮南联合大学(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的,本办法不予奖励;教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项目组负责人非淮南联合大学教职工和在校生的,本办法不予奖励(与校企合作单位共同获得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的奖励除外)。

第三十九条  获奖成果须经校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或相关领导和管理部门提出,并写明异议理由和依据。教务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或予以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获奖成果,报校长审批后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四十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此前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