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联校﹝2014﹞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业余运动队训练管理,保障运动队训练的正常开展,充分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提高我校运动队训练质量和水平,加强体育“窗口”形象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第三条 运动队训练是学生在学校内外参加的体育课堂教学以外的有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体育课程建设范围。
第四条 运动队训练管理由基础部负责,包括运动员的选拔、教练员聘用、训练过程的管理等;教务处负责运动队学生涉及的考试成绩折算、缓考等教务管理工作,并对运动队训练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校运动队的建立由基础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成立。
第二章 运动员
第七条 运动队面向全校招收队员,凡符合条件并经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参加运动队的训练。
第八条 凡是在我校自主招生中享受体育加分或免试等政策照顾的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校运动队训练。
第九条 由基础部成立运动员选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运动员选拔的各项工作。除临时选拔的运动员在选拔结束后及时备案外,运动员名单应于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运动员所在系。
第三章教练员
第十条 教练员分主教练与助理教练员。篮球、足球、排球、健美操等集体项目配备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名;乒乓球、羽毛球等个人项目配备1名主教练员;田径项目配备3名主教练。
第十一条 教练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过硬的专业技术、丰富的训练经验以及高尚的师德。
第十二条 教练员由基础部从本校教师中选派,必要时也可从校外聘请。
第十三条 基础部有权对不服从管理、不认真训练、训练效果差的教练员停训和更换。
第十四条 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全面关心队员,坚持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进行训练,注重科学训练,防止运动伤病。
第十五条 教练员有选择运动员和对不认真训练,无法完成训练目标的运动员除名的建议权。
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自己物色,通过自主招生进校的运动员,有优先担任教练员的权利。
第四章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十七条 运动队要坚持规范严格训练,平时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赛前集训每周训练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
第十八条 运动员要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理念,力争在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第十九条 严格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对于在训练中多次迟到、早退、缺勤,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运动员和教练员予以开除和取消教练资格。
第二十条 运动员要自觉训练,认真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对外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未经基础部和教练员许可,不得代表外单位比赛。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应认真制定各种训练计划,科学组织与安排训练,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训练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违反比赛纪律和体育道德,损坏学校形象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将给予校纪处分,教练员3年内不再聘用。
第五章 运动员与教练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 暂定运动员平时训练每天补助5元,赛前3个月集训及比赛期间每天补助10元。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训练计入教学工作量,主教练按照每学期40学时计算,助理教练员按照每学期30学时计算。由基础部在学期末报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酬金。
第二十七条 运动队参加比赛获奖按照《淮南联合大学体育比赛获奖奖励办法》给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期开学二周内备案的运动员当学期文化课成绩及格分数线为50分。学期内,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文化课45分及格,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文化课成绩40分及格。实际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的,分数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在文化课考试阶段如遇比赛,由基础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所在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办理缓考。
第三十条 基础部根据赛事时间安排,可提前向有关系部提出不参加晚自习活动运动员名单,赛前集训期和比赛期间不能参加正常文化课上课,由基础部统一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相关系部。
第三十一条 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时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加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