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文件
发文字号:淮联校﹝2014﹞61号 签发人:
淮南联合大学外出学习培训等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外地参加国培、省培、校培,省教育厅组织的假期培训和其他培训、访学、挂职锻炼、驻点管理实习学生等外出人员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条 上述人员外出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下表)
1、在目的地学习培训、访学、挂职锻炼、驻点管理学生期间(以下简称学习培训),应在学习培训单位安排提供的集体宿舍、招待所住宿。对于学习培训单位不能安排提供住宿的,经请示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可就近入住普通宾馆。住宿费凭据实报实销,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因学习培训需要,由学习培训单位集体安排临时离开学习培训目的地需在外地住宿的,参照《淮南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淮联校【2014】31号文报销离开目的地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第四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1、学习培训期间,学校按每周80元的标准给予在学习培训目的地市内交通补助,另外给予到达目的地当天和离开目的地当天各80元市内的交通补助。
2、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往返的,不发当日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不包括驻点管理学生人员)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2元标准补助。对于未享受驻厂企业伙食补助的人员,按每天70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对于明确由企业提供伙食补助的驻厂管理学生人员,不重复享受校内伙食补助。外出挂职锻炼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就高原则执行上级文件标准或本办法标准,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需要乘坐飞机,对于实际飞机票价等于或少于火车规定等次座票价的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往返学习培训目的地中途停留或者绕道(因铁路、公路运营故障、临时改线的除外),产生的住宿费和绕道增加的车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学习培训期间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机票、住宿费等差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时不能实现公务卡购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期间,可用现金购票、凭票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校内文件涉及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补助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