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优教优酬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bgs

 淮联校201222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精神,认真实施我校2010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促进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激励教师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中作出突出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教优酬课程范围

第一类: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的核心课程。

第二类:省级精品课程。

第三类:校级特色专业和其它专业的核心课程中己实施了“教、学、做一体化”,或“工学结合”,或“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等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

第四类:校级精品课程和其它符合优教优酬条件的课程。

二、优教优酬课程评定基本标准

1、第一类课程的教学大纲符合申报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中承诺的教学改革预期目标,且已经开始了具体的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学生和教学督导组对初步效果认可。该类课程在建设期满时应形成完整的课改建设资料(如:实验实训指导书、教案、学习资料、讲义等)。

2、省级精品课程己按申报省级精品课程申报书的建设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具体标准实施教学,学生评价良好,校评价小组认可。

3、第三类课程的教学大纲符合2010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要求,教学内容选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建设己经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果,教改效果获得学生普遍赞誉,校评价小组认可。

4、第四类课程的教学大纲符合2010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改要求,申报人教学资料丰富,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得到学生普遍赞誉,教学督导组评价高,申报人近两年教学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校评价小组认可。

三、优教优酬教师评定程序

1、第一类课程

1)专业建设主持人提出申请,提出已实际参加了核心课程教改建设具体任务的教师名单及其所授课程(含实践环节)。

2)系主任负责对申报课程的教改建设实施情况和具体教师的具体教改工作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3)教学督导组和教务处对申报课程采取听课、观摩和听取学生反映等形式,分别作出“可、否”评价。

4)校评价小组依据各方评价意见初步认定享受优教优酬的教师。

2、第二类课程

1)由课程主持人提出申请,提交课程建设实施的有关佐证材料。

2)系主任负责认定课程建设与教学实施情况(如:教学资料建设、学生学习辅导和课程教学研讨活动等)。

3)教学督导组听课、对课程组教师作出等级评价,教务处依据学生测评对具体教师作出等级评价。

4)校评价小组作出初步认定意见。

3、第三类课程

1)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建设主持人提出申请,说明课改工作实施初步成果,指明课改建设承担了具体工作的教师及其佐证材料。

2)系主任评价(同上)。

3)教学督导组、教务处查看教改模式实施的有关阶段性成果材料,同时进行听课、观摩和学生测评,对课程老师作出等级评价。

4)校评价小组对享受优教优酬的教师作出初步认定。

4、第四类课程

1)由具体申报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优教的佐证材料(如:教学资料积累、备课笔记、课程建设材料和教学竞赛获奖等)。

2)教学督导组、教务处查看优教佐证材料,开展听课和学生测评,个别了解同行评价,分别作出等级评价。

3)校评价小组在听取系主任意见和综合分析教学督导组、教务处评价后作出初步认定。

5、对初步认定的优教优酬教师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直接给予认定。对于有异议者,属教学质量异议的,由校评价小组组织校内外同行听课作出最终认定;属申报材料不实的(如:没有具体承担过申报材料列举的课程教改建设任务等),由校评价小组组织纪监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最终认定。

四、不具备申报资格和须取消享受资格的情况:

1、近三年或享受优教优酬期间(下同),发生教学事故者;

2、学生投诉其教学工作不佳属实,或学生测评不佳者;

3、教学督导组检查到其教学不认真情况者;

4、申报材料不实或课程建设工作弄虚作假者。

五、优教优酬标准及享受时限

1、第一类课程:专业建设主持人课酬上浮30%,课程建设负责人上浮25%,课程项目成员上浮15%。享受时限自认定学期起,至专业建设期满后两年。

2、第二、三类课程:课程建设主持人上浮20%,课程组成员上浮10%。享受时限自认定学期起,为时三年。

3、第四类课程教师上浮20%。享受时限自认定学期起,为时三年。

六、其它

1、学校优教优酬评价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长、纪监审计处长、教学督导组长、各教学系部主任、教代会教学工作委员为成员。

2、校评价小组每学期进行1 次优教优酬评定工作。

3、享受优教优酬老师因事因病由他人代替的教学任务,代替者享受其本人的课酬标准。

4、本暂行办法试行两年,但试行期间认定的教师享受上浮课酬执行至本文规定的享受时限终止。

5、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一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