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联校〔2012〕19号
为鼓励我校师生参加校外科技与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的创造积极性和教师培养优秀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社会美誉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参加竞赛
本办法涉及的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如安徽省教育厅、人社厅,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或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非盈利性的科技和职业技能竞赛。
1、学校报名工作
1)学校收到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的竞赛通知后,由教务处按照竞赛学科或专业类别及时通知到相关系部。相关系部按竞赛赛事安排要求,及时办理参赛报名手续,并将参赛报名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2)系部收到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的竞赛通知后,对于有参加意向的竞赛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参赛报名手续,同时将参赛报名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3)系部应主动了解国家和省厅举办社会认可度高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经常性竞赛项目,结合本系专业实际,积极主动筛选出既定参与项目,连续参与,不断争取荣誉。
2、参赛师生的遴选培训和参赛工作由系部负责。
二、校内外培训
1、参赛系部适时提前组织师生开展校内参赛培训(包括创意方案设计、模型制作、知识面拓展、技能提高等)。学生培训时间尽量不影响参赛学生的正常学习,充分利用晚自习、周末或假期时间。
2、对于校内培训条件暂不具备,需要在校外进行的培训,应本着“必需、高效、少花钱”的原则,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三、经费
1、假期(因学校食堂停止营业)或在校外参训,学生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参赛期间,由带队教师按每生每天40元标准集体就餐。学生补助费用由系部据实填表,学生签字、系主任签字,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计入学生勤工助学经费,补助伙食费打入学生校园消费卡。
培训教师在本市内校外培训误餐,每餐补助伙食费10元;在市外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带学生参赛,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
对于竞赛组织单位提供免费餐饮,或餐饮费用包含在参赛费用内的竞赛,竞赛日程内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师生按天给予40元伙食补贴。
2、参训参赛的学习资料费由系教学经费承担,有关参赛书籍赛后及时归入系部资料室保管。
3、参赛模型制作费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系教学经费承担,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
4、校外培训费用由系教学经费和学校平衡基金按系35%、学校65%承担。
5、参训与参赛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学校承担,参赛报名费、参赛期间的差旅费和获奖奖励等费用由学校承担。
6、参训教师的培训工作酬金由系部调节经费和学校平衡基金按1:2的比例分担。系部应本着可持续原则,按教师实际指导培训时间、指导学生数量和任务难度(挑战性、首创性、气候条件等)确定合理的酬金标准(培训期间,每天按学校加班费的2.5-4倍掌握)。参训教师酬金由系部据实填表、教师本人签字、系部主任签字,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7、基础课部、外语系(非本系外语专业学生)承担的学生竞赛,参训参赛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四、总结与奖励
1、竞赛结束后,系部应及时对参赛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为提高下次参赛水平积累经验。系部总结材料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按学年统计全校参加校外科技与技能竞赛情况,作为资料存档。
2、对于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性竞赛,取得个人项目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5000元、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教师奖励3000元、学生每人奖励1500元,三等奖教师奖励2000元、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鼓励奖等奖项师生均奖励500元。
对于省教育厅、人社厅等省厅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取得个人项目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3000元、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二等奖教师奖励1800元、学生每人奖励800元,三等奖教师奖励1000元、学生每人奖励500元,鼓励奖等奖项师生每人均奖励300元。
对于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竞赛,取得个人项目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1800元、学生每人奖励600元,二等奖教师奖励1000元、学生每人奖励400元,三等奖师生均奖励300元,鼓励奖等奖项师生均奖励100元。
个人项目中多名教师指导获一名学生获奖的,按照上述标准的一名教师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团队项目获奖的,团队中每位学生给予与个人项目相同奖项等次的奖金奖励。
团队项目获奖的,团队项目中有多名指导老师,分别给予团队中每位教师与个人项目相同奖项等次的奖金奖励。
系部教学负责人(们)宏观组织竞赛工作且不是指导教师的,给予该负责人(们)的奖金总额为同赛事指导教师平均奖金的1/2。
竞赛奖项等次中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给予奖励,其他等次按二、三等奖类推给予奖励。
3、对于取得竞赛优异成绩的师生和系部,应在校报、广播站、电子屏和校园网上进行宣传表扬。
4、获奖学生、教师的奖金由教学单位统一核算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审批。
5、获奖指导教师年度考核、教学考核给予加分,各类奖项等次以获奖证书或组委会文件为依据;多人获得一项奖励,每人加分取“该奖项等次加分数值/指导教师人数”的平均值。加分标准见下表:
类 别 |
等次 |
加分数值 |
国家级(教育部等部级政府部门主办)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7 | |
其他 |
6 | |
省级(教育厅等厅级政府部门主办)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5 | |
其他 |
2 | |
市级(市教育局等局级政府部门主办) |
一等奖 |
6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4 | |
国家级学会、协会(同市级) |
一等奖 |
6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4 | |
省级学会、协会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表注:
(1)国家级学会、协会(同市级):除国家部级政府部门以外的所有国家级竞赛。
(2)省级学会、协会:除厅级政府部门以外的所有省级竞赛。
(3)奖项等次中的“其他”: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所有奖项,如: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参赛奖等。
(4)竞赛奖项等次中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给予加分,其他等次按二、三等奖类推给予加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