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联校〔2012〕6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务招待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教工食堂经装修和更换经营方,近期将重新开业的实际,重申以下规定。
第一条 招待管理原则
(一)学校的公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教工食堂。所有校级领导、校办公室主任、在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文件中明确有招待费预算的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均有权在校招待餐厅安排公务就餐。无招待费预算的部门因公在校内招待需经校分管领导同意。
(二)如确需在校外酒店接待,必须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之一人同意后,由校办在定点酒店安排接待。
(三)校外招待工作实行“严格标准、定点接待、实名登记”,凭接待安排通知单(非上班时间安排的,事后补填单)、饭店开具的菜单、正式收费票据入财务凭证,规范管理、单独列支、及时结算。
第二条 公务招待范围
(一)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
(二)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和兄弟院校来客等。
(三)以学校名义召开的会议需要安排就餐的。
第三条 异地公务招待和集体出差就餐
(一)因特殊公务确需异地安排招待相关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在离淮前事先向校领导或校办主任请示;异地临时需要安排公务招待的,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异地公务招待费结算方式参照市内公务接待的要求办理。
(二)因公集体出差就餐,应本着“卫生、节俭不浪费原则”绿色健康消费,杜绝大吃大喝。就餐费结算方式参照市内公务接待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不得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消费。
第五条 校外招待费由财资处按此规定报销,校纪监审计处监督和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系和全校的年度招待费情况须在每年校“两代会”财务工作报告中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和上级的检查质疑。
第七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