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的文件精神,依法改革和加强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学历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处理、学籍信息变更、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注册、学历证书发放等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纪监审计处和各系负责人组成的淮南联合大学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负责领导全面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违规责任追究等工作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对新生入学请准假、学生休学及复学资格审批、转专业与转学资格审批、注册工作和颁发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系主任是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系学生转专业、按时注册、检查辅导员(班主任)复查入学新生资格等管理工作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对所带班学生的新生入学高考电子信息与入学纸质档案及身份甄别、老生学年注册管理等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责;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学生的注册、升留(降)级、退学、颁发证书的学生资格,以及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负具体工作责任。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应说明事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假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报到期限10天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认真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入学后新生因事暂时不能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不宜在校边治疗边学习疾病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医治,同时本人申请,经教务处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相应证明,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病学生须经学校复查,符合体检等入学要求的,由教务处重新办理入学、编班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节 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对当年录取并正式报到的新生须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库进行注册。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及时为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进行在线注册。进行了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方获得学校正式学籍,未报到及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须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以上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前应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 新生对录取专业不满意,可在报到时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拟转入专业应符合招生文理科和身体条件规定,且不影响分班教学;
(二) 学生入学后被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专长,学习刻苦,已修课程成绩合格,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主动转专业次数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尚未正式取得学籍的新生转专业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长审核同意后,转入新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五条 已正式取得学籍的学生转专业时,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长审批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安徽省内转学,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同意,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同意,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经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入的,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先经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由我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二)通过 “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以及实施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不予转学,且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对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二分之一的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当在获悉成绩一周内(期末考试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所在系主任指派专人查卷答复。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该课程的补考。经补考合格后,成绩以“合格”字样记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留级学生原已修课程成绩达到75分(或为中等等级)以上的,可以向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其他课程均应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非因参军入伍和不可抗力事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患传染疾病者(如肝炎、肺结核等);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准,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因病应当休学者,本人虽未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可以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书面通知学校并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含传染性疾病,神经疾病)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含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或退役满一年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达到《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开除学籍处分的,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升级、留级、跟班试读、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标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已学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下列退学标准的予以退学:一年级学生累计达四门者,二年级学生累计达五门者,三年级学生累计达七门者。
第二十九条 一、二年级学生全学年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门数达三门的予以留级;秋季学期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门数已达到留级标准的,允许跟班试读或降级;一、二年级学生秋季学期经补考仍不合格课程在该学年结束后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课程成绩情况决定升级、留级或退学。
三年级学生当学年及以往学年经补考仍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全部合格的准予毕业,仍有不合格的予以结业。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跟班试读课程门数。一门课分几个学期上、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计入留级或退学课程门数。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非因入伍和不可抗力事件,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三)连续两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经过休学医治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到所在系填写退学申请表;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所在系或教学管理部门填写退学申请表,报教务处核准,并由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违法违纪按《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对于经多方努力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决定书原件留学生处存档并注明原因,复印件寄送亲属。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三年级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通过者可颁发毕业证书。对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毕业证书注册、管理及发放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须进行毕业证书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所采集图像用于证书电子注册和证书粘贴等。学生在进行毕业证书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时需核实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故未参加电子图像采集的须补采集图像,当年度学历注册截止日期前仍未采集电子图像的取消当年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在补采集图像后于下年度进行证书补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学生在发证日期当天,即可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由教务处专人负责保管,在证书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作废证书须进行作废处理并登记,空白和作废学历证书一律不得遗失。毕业证书制作完毕后由教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发放。未发放的毕业证书,在毕业生集中发放证书结束后须及时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在相关处理文件颁发后一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到淮南联合大学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科),学校对学生申诉进行复审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 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网上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密码由教务处指定1人专人使用,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网上学籍学历管理操作。
第四十六条 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籍库中学生的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断加大对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入,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程序,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本办法明确的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五十条 对于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渎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人员,要根据责任轻重给予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规的,上报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